2020年湖北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时间及地点

法考 责任编辑:汪萍 2021-01-26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1年1月8日公布。

人员可自1月8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我省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孝昌县、大悟县、阳新县、保康县、神农架林区等28个县(市、区)的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通过2019年、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2021年1月13日8时至1月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选择在我省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应于2021年1月25日至2月3日到我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报名时户籍在我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具有2020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情形,户籍已迁入我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我省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于1月25日至2月3日向户籍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申请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的承诺。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证件照片。与本人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网上确认报名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4.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或者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受理日期为2021年2月4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审查、核查和审核认定

自统一受理申请之日起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司法部完成审核认定的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宜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遵守、申请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省司法厅:027-87823138  87235148  87893331

武汉市:027-82658046  82658161

黄石市:0714-6300278

襄阳市:0710-3555977

荆州市:0716-8527546  8527512

宜昌市:0717-6758077

十堰市:0719-8692342

孝感市:0712-2280667

荆门市:0724-2333815

鄂州市:027-56909339  56909337

黄冈市:0713-8384669

咸宁市:0715-8255180

随州市:0722-3944200

恩施州:0718-8225301

仙桃市:0728-3265837

天门市:0728-5227853  5221244

潜江市:0728-6231409

神农架林区:0719-3335549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1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f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101/t20210108_32076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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