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
A.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副省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对国土资源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向该部申请复议,不服的才出现选择权 --既可以该部为被告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C.国务院复议时若维持了省部的具体行政行为,省部是被告
D.该条意味着相对人的两次选择,对省部的行为不服的既可直接起诉,也可以向该省部申请复议(原级管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也可以以省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