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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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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相关的问题

第1题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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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甲公司因整理文字资料的需要招聘了李某,并与李某协商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收入太低,又到乙公司工作,并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久,李某觉得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太累,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认为李某应提前30日通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李某则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要求。关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应提前30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B.甲公司可不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C.李某可以随时通知甲公司终止用工

D.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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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乙公司在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许诺给李某更高的报酬,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乙公司对此应承担()。

A.行政责任

B.说服李某回甲公司工作的责任

C.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D.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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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甲公司因整理文字资料的需要招聘了李某,并与李某协商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收入太低,又到乙公司工作,并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久,李某觉得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太累,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认为李某应提前30日通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李某则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要求。关于甲公司支付李某劳动报酬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所从事的非全日制用工必须按周计酬

B.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C.甲公司应按月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

D.李某在甲公司的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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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有法律依据的是()。

A.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C.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D.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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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李某与甲公司可以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

B.李某与甲公司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

C.在试用期内,甲公司可以随时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D.在试用期内,李某可以随时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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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李某(17岁)是甲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李某为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在公
李某(17岁)是甲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李某为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在公司生产的饮料中放人污物。请判断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与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B.甲公司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C.李某与甲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D.在试用期内,公司不能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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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

A.甲公司提出并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B.乙公司未依法为李某提供劳动保护,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C.丙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

D.丁公司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提高待遇要求续签,赵某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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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李某应聘至英达公司,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并
就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双方出现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2006年6月8日,李某突然离开英达公司不知去向。同年7月14日,李某被英达公司发现已在立达公司工作。

英达公司即刻要求李某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单位违约金。因为英达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协商一致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合法有效的。而李某无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公司,违背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李某却称英达公司违约在先,单方与自己解除了合同。此事公司的新老员工都知道,自己迫不得已只得到处求职,适逢立达公司进行招聘,所以就到此应聘,现本人要求英达公司赔偿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此后,英达公司作为申诉人,将李某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并且认为李某在未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被立达公司聘用,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立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立达公司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但立达公司认为,李某来立达公司应聘,立达公司并不知道他与申诉人签订过劳动合同且尚未解除,故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商议作出如下仲裁结果: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职工李某在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前往第三人处工作,显然属于违约行为。第三人既不调查也不核实劳动者的真实身份,故存在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向英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立达公司向英达公司支付赔偿金8400元。(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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