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职工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乙工厂出资500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职工,工作接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回答: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5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1)合同未成立。因甲公司未在合同上签字和加量公章
(2)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甲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是一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责任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之中。
(3)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工厂损失(或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因为乙工厂的损失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甲公司固维纳过失致对方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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