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内容包括:(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刑罚只能施于犯罪的人,不能罚及无辜。(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对应,不能轻罪重判,也不能重罪轻判,反对量刑上的畸重和罚不当罪。(3)一罪一罚,数罪并罚。(4)同罪同罚,罪罚相当。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犯罪,应当处以轻重想近的刑罚,不能因为犯罪人的地位、身份的不同而给予轻重悬殊的差别待遇。(5)刑罚的性质应当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这里所说的罪,既包括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也包括主观上的人身危险性,是客观危害与主观危险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