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的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另外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经过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过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便可将适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2)合格的投资。形式上需要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但同时将可以投保贷款限定MIGA承保的特定投资有关的货款。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出口信贷均不在MIGA担保范围内,以免本机构与大多数国家的公营出口信贷保险机构发生竞争。在各种投资形式申,股权投资和股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长期贷款是MIGA重点考虑的承保对象。实质上投保的投资必须是在申请注册后才开始实行的新的投资;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3)合格的东道国。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4)承保的险别,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违约险。但将东道国政有为管理本国境内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牲措施排除在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之外。违约险只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内迄今未能得到有关索赔的司法或仲裁裁决,或虽有裁决、但不能执行;
(5)代位求偿权。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
(6)分保与帮助担保。对于成员国、或成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成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而帮助担保的投保人不受国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