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动产和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即债权人或者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2)对外担保的种类包括
①融资担保,即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
②融资租赁担保,即在用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担保人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支付;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包括现汇履约担保和非现汇履约担保,前者指担保人向供给设备的一方担保,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供给设备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则担保人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设备的一方;非现汇履约担保不以现汇方式对外支付,不属对外担保细则管理范畴;
④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即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担保人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或者签约后,如不签约或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则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
⑤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即除前四类担保以外的所有可能构成对外债务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