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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日本某株式会社与中国山东某公司共同组建了一家生产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双方在合作经营协议中约定: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日方可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方式为:按出资比例对外方采取产品分配方式,对中方以现金分配2002年度,企业开始获利,M企业向日方分配产品100万箱,价值人民币500万元向总机构支付人民币3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赠药品价值人民币10万元。M企业在计算当年企业收入时,未将上述收支计算在内。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M企业申报不实,而M企业则主张应适用“两免三减”,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应如何计算? 

(2)本案中,M企业在计算企业在该纳税年度的收入时的做法是否正确? 

(3)何谓“两免三减”?M企业是否适用? 

(4)双方有关合作期满时固定资产的归属以及收回投资约定是否合法?外方先行回收资金有哪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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