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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理而言,既然称为补办,自然补办的结婚登记具有追溯力;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针对《婚姻法》第8条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政部《婚姻管理条例》,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是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婚姻登记,为补办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规定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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