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与李红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张明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价值20万元。张明与李红婚后一直与张明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
2002年张明的父亲去世,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
2003年李红的父亲去世,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张明的父亲和李红的父亲都未立遗嘱。
张明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得到稿酬6万元;
2003年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
2004年元旦同学聚会,李红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红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与刘宾到南方同居生活。
张明知道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李红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2)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人?
(3)张明能否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1)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婚房属于张明;
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明得到稿酬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 李红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所以张明优先有抚养权。
(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②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和离婚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③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另一方在或长或短的婚姻生活中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为无过错方。
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在财产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程度,只是确定赔偿范围的具体依据。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所以张明能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