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3年夫妻二人收养了女儿丙,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6年生下了儿子丁。
200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用。2005年,乙与戊再婚,并与丁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与丙是什么关系?何时成立?
(2)丙与丁是什么关系?甲乙离婚对他们的关系有影响吗?
(3)戊和丁是什么关系?
(1)甲乙与丙是养父母与养女关系。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
(2)丙丁是养姐弟关系。收养的拟制效力还及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所以他们之间是养姐弟关系。甲乙离婚对丙和丁的关系没有影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子女不论由何方直接抚养,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
(3)戊和丁是继母和继子的关系,是拟制血亲。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拟制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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