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朝过渡时期的法律,这部过渡性的法律的特点是:
(1)删除六律总目。官制改革后,原有的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体制已经不复存在,故《大清现行刑律》依六部分目的体例此时也自然废止。
(2)初步区分刑、民。《大清现行刑律》将旧律中的继承、婚姻、典卖、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条款分出,不再科刑,尽处罚金,以示民、刑有别。
(3)改革刑罚制度。改订刑名,以死、遣、流、徒、罚金取代旧律死、流、徒、杖、笞五刑,删除了凌迟、枭首等酷刑,从而为向以自由刑为主的近代刑罚制度的过度奠定了基础。
(4)删除过时条款。一是将一些等级制度条款删除;二是将某些特权条款删除;三是删除因“新政”及形式变化而过时之条款。
(5)增设新罪名。如增加了妨害国交、妨害选举、毁坏电杆等罪名。但是在体例上仍未摆脱诸法合体的形式,行政法、诉讼法还没有分离出去,保留了十恶、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罪等,因此,这部刑律虽然比过去任何一部法典的进步幅度都大,但它仍然是一部封建性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