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题考查重点是“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条款。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各承包方共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包各方均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如果出现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被请求方不得拒绝,但在赔偿后可以依据联合承包协议及各方过错大小,对于超过自己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有权向共同承包的其他方进行追偿。这对于避免共同承包各方相互推诿责任,加强各方的协作与配合,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很有必要的。所以,本题中,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安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就超出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向对方追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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