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2)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扫描微信二维码,添加您的专属老师为好友
您在考试中遇到任何问题,老师都会帮您解答
您希望我们通过哪种方式与您联系?
您已选择电话/微信/QQ的联系方式,课程顾问会尽快联系您!
您已选择微信联系方式,课程顾问会尽快添加您的微信,请您确认通过!
您已选择QQ联系方式,课程顾问会尽快添加您的QQ,请您确认通过!
您已选择电话联系方式,课程顾问会尽快联系您!
您已选择“不联系”,课程顾问不会主动联系您。如果后续您有需求,可以在个人中心主动添加销售微信或拨打客服电话:400-111-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