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
刑事立法是清末修律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等。对律例合编的模式及“十恶”重罪等内容未作更改。可见《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律例》进行修改,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仍是一部传统性质的法典。《大清新刑律》(《钦定大清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专门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较大改动,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正式意义上的刑法典。
【答案要点】取消《大清律例》按六部名称分类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初步区分刑事和民事,对于纯属民事性质的行为不再科刑;改革刑罚,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和缘坐制度,为向以自由刑为主的近代刑罚体系过渡奠定了基础;增加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等一些新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