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税收规则,明确适用所得税“先分后税”规则的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是( )。
B
公司型基金分配时为“先税后分”(AD错误),即按年度缴纳公司所得税之后,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分配,收益分配的时间安排灵活性相对较低;同时,公司型基金的税后利润分配,如严格按照《公司法》,需在亏损弥补(如适用)和提取公积金(如适用)之后,分配顺序的灵活性也较低。《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型基金的分配为“先分后税”(B项正确),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分别缴纳所得税,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在实务中,合伙型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时点和顺序可在更大自由度内进行适应性安排。信托(契约)型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信托(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投资者应纳所得税一般也不实行代扣代缴,而是由投资者自行缴纳。《信托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并没有涉及信托税收处理问题,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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