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本题执行异议之诉被告的确定。《民诉解释》第307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丙银行拟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反对丙银行的异议,应作为共同被告,可知D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本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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