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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人保与物保的竞合 【解析】A项、B项、C项考查人保与物保竞合时的处理规则。《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C项错误。D项考查人保与物保竞合时保证人和抵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乙公司先就机器行使抵押权,若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则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丙公司或抵押人丁公司行使担保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据此,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是追偿关系,可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和抵押人之间并非相互追偿关系,是请求对方清偿其应当分担的金额,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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