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考点】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解析】《适用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二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制发调解书,二是撤诉(含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本案中,当事人及担保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了上诉,但一审原告王某并未撤回起诉。赵某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是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该二审中的和解协议由于未得到法院以调解书或裁定书的方式予以确认,性质上只能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执行力。这样,当一方对和解协议反悔时,另一方就只能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书,而不能申请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C项正确,其他三项错误。【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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