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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公示催告程序中的权利申报。【解析】《适用解释》第45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故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一致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而不是开庭审理。故B项错误。根据《适用解释》第451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故C项正确。根据《适用解释》第45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未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所出示的票据系其所有。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即只审查票据的名称、号码、金额、出票人、支付人等形式上是否一致,而不审查票据来源合法等实质问题。故D项错误。【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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