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答案】B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中,双方能否结婚属于结婚条件问题,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律。因此,A错误,B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因此,C错误。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本案中,王某与杰克虽然有到英国伦敦办理的结婚登记的行为,但由于他们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因此我国法院依然适用他们的共同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判断他们的结婚条件,他们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规避中国法律的效果,因此不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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