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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做题】
张雨、周珂和李准是环宇公司的股东,张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周珂是恋人关系。
2016年3月,环宇公司与张雨、周珂、孙果、曹梦设立恒通公司,签订了《投资人协议》,签署了《恒通公司章程》,规定恒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环宇公司认缴4000万元,张雨认缴1000万元,周珂认缴1000万,孙果认缴1000万元,曹梦认缴1000万元。
《章程》还规定,环宇公司和孙果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 张雨、周珂、曹梦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5年内缴足。同一天,孙果与李准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孙果在恒通公司认缴的出资由李准实际缴纳,股权实际为李准所有,李准与孙果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李准与孙果将该《委托持股协议》进行了公证。
恒通公司顺利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8000万元,实缴5000万元,认缴3000万元。周珂是恒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环宇公司和李准均按章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认缴股款投资款”。
2017年9月,张雨分两次从其银行卡向周珂银行卡分别汇款300万元、150万元。到款当日,周珂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恒通公司账户,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周珂认缴的出资,尚有 550 万元未缴足。
2017年10月,曹梦向恒通公司账户汇款400万元,尚有600万元未实际缴足。
2018年1月,孙果因拖欠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本金 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及罚息。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孙果在恒通公司的股权,对此,李准提出案外人异议。
2018年1月,曹梦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曹梦最终将股权转让给志权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8年 2月,张雨与周珂关系破裂。在周珂的操作下,恒通公司会计金灿与环宇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环宇公司对恒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金灿,该《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有环宇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张雨的签字则是周珂伪造的。恒通公司持该《股权转让协议》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金灿未实际向环宇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8年3月,金灿与弘毅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金灿将其名下的恒通公司股权转让给弘毅公司,弘毅公司向金灿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5000 万元,恒通公司为弘毅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
2018年6月,恒通公司因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借款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银行以张雨认缴的出资未足额缴纳为由,追加张雨为被告,请求张雨对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1.如张雨以周珂用于出资的450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周珂名下的股权实际为张雨所有,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曹梦向志权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600万元未缴纳,如认缴期限届满,恒通公司是否可以向志权公司催缴?为什么?
3. 李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4. 环宇公司与金灿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金灿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金灿已经取得恒通公司的股权?为什么?
5. 根据题中所述事实,是否可以认定弘毅公司已取得恒通公司股权?为什么?
6.在银行诉恒通公司和张雨的清偿贷款纠纷案件中,张雨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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