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D
【考点】刑法解释 【解析】B项错误。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法定刑相同,刑法对二罪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但是,由于抢劫罪与强奸罪的罪质不同,两罪中“暴力、胁迫”的含义有别。(1)“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含致命的暴力,即以劫财为目的先杀人后取财的,构成抢劫罪;而一般而言,强奸罪中的暴力不含致命的暴力.即以性交为目的先杀人,将女性杀死之后与其性交的,不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侮辱尸体罪。(2)“胁迫”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中的胁迫,仅限于以暴力为内容进行胁迫,即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所胁迫的暴力内容;而强奸罪中的胁迫,既可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C项错误。当然解释的推理过程逻辑上—般没有问题,并不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沦也是成立的;仅在当然解释的结论存在成文法根据,且在条文用语的文义射程范围之内时,当然解释的结论才能成立。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在实务中是按拐骗儿童罪处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抢劫一条宠物狗,构成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具备法定情节的最高刑甚至可以为死刑。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婴儿都比宠物重要,但处理结果却存在严重悬殊,罪刑严重不均衡。在此背景下,有人进行了极其巧妙的当然解释: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抢劫罪,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在性质上要比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严重得多,更应以抢劫罪论处,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罪刑严重不均衡的问题。但是,这一当然解释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婴儿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可将婴儿降格评价为“财物”),抢劫婴儿的行为超出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D项错误。刑法设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是呼吁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但未能避免结果的发生的,如果结果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结果应当归责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时,从目的论解释出发,由于该种情形未能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故不能作为中止犯来对待。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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