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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4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以作出判决的外国国家与我国存在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条件。《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故A项错误。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故B项正确。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C项错误。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故D项错误。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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