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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出境入境管理法、国籍法、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解析]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因此,A项错误,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并非绝对不准许出境,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才不准出境。B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虽然霍华德在北京连续居住两年,但属于公务,不构成经常居所地。C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1)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2)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3)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霍华德周末兼职授课,为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非法就业。D项正确,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霍华德的儿子母亲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因此具有中国国籍。 [答案] CD [总结] 外国人涉刑案的全部不准出境,涉民案的只有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才限制出境,拖欠劳动报酬的由部委或省级政府决定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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