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先生与尤女士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子梅永,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考虑到梅永年幼,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梅永由尤女士抚养,但倘若尤女士再婚,不得生育。后尤女士再婚并怀孕,吴先生诉至法院,以尤女士违反协议为由,要求获得梅永的抚养权。法院认定协议因侵犯尤女士的生育权而无效,判决驳回梅先生的诉讼请求。梅永上小学后,因名字谐音,被同学起了绰号“没用”。梅永内心感觉屈辱,请求母亲为自己改名。尤女士遂到公安机关:将“梅永”改为“尤永”。后梅先生听说此事,诉至法院,以梅永为自己亲生儿子,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理应跟自己姓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将“尤永”更名为“梅永”。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问题1选项
A.《婚姻法》第22条属于允许句
B.《婚姻法》第22条属于法律原则的规定,在没有规则的情形下,可以在审判中适用
C.《婚姻法》第22条规定了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
D.《婚姻法》第22表达了授权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考点] 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分类
[解析] 一切法律规则都必须通过“法律语句”的形式来表达,法律语句既可以用含有道义助动词的规范语句和不含道义助动词的陈述语句《婚姻法》第22条属于规范语句,且含有助动词“可以”,因此该条文是允许句,A选项正确。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本源性或综合性、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具有较高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法律规范,婚姻法第22条不是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B选项错误。
假定条件表明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婚姻法》第22条并未明文规定假定条件。因此C选项错误。
《婚姻法》第22条含有“可以”,是可为模式,赋予公民给子女取名时在父姓和母姓进行选择的权利和自由,因此是授权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不直接规定行为模式,而是指出可以援引或参照的其他法律规则,但《婚姻法》第22条并没有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不是准用性规则,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