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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公司章程 [解析]依据《公司法》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形式与行为的基本规则体系,其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务等是由法律强制规定,必须由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或盖章,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股份协议在形式、要求和效力上是不及于章程的。本案例中制定章程时,甲未在场,没有亲自签名或盖章,因而章程不生效。至于后来四人签订了股份协议,只及于协议的内容,而不能因此推断章程有效。A项错误,C项错误。 依据《公司》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公司作出章程的修改决议,是依据“表决权多数决”原则进行的。B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D项正确。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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