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和王小婷系男女朋友,2018年1月,李平与王小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安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王小婷。双方约定以2018年5月1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之前的收益归转让方,之后的归受让方。2018年1月10日,王小婷向李平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100万元,但因公司业务繁忙,至2018年7月,公司未办理相关股东名册和登记信息变更。对此,以下正确的是?
问题1选项
A.对于2018年5月后的收益,公司应当向李平分配
B.对于2018年5月后的收益,公司应当向王小婷分配
C.公司有义务协助王小婷办理股东名册和登记文件的变更
D.2018年5月公司有对外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以李平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李平可以股权已转让为由抗辩
[考点]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正确,BD项错误。
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错误。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