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
[考点]股东出资 [解析]依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的规定,公司股东出资可以为货币,也可以为非货币,货币出资需将股资打入公司的银行开设的账户,且公司成立后,应以公司名义为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本题中,甲的资金打入乙的个人账户,且乙私自以公司名义代为出具出资证明书书,都不符合股东出资的法定要件,因而甲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乙应将400万还给甲,且这400万非股本,既不是公司的资产,也不是公司的负债,而是乙的负债。A项错误,BC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成立公司采用的是认缴制,需要至2025年前完成出资义务,出资缴纳时间未至,因而乙方并未违反对公司的出资义务,D项错误。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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