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康、王庭、刘方等人是清源有限公司股东,其中李康持股60%,且担任董事长。王庭持股15%,刘方持股10%,其余股权由5位股东分散持有。2018年9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因李康与刘方有矛盾,故未通知刘方。经全体股东80%表决权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在决议上,李康指使秘书代刘方签字,对此,下列错误的是
问题1选项
A.该决议不成立
B.该决议无效
C.刘方可主张撤销该决议
D.该决议有效
[考点]股东会决议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和第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本案因李康和刘方的矛盾原因,没有通知刘方参加,存在召集程序违法问题,刘方可主张撤销该决议。C项正确,不选。
依据《公司》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公司作出章程的修改决议,是依据“表决权多数决”原则进行的。本案经全体股东80%表决权通过,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决议。AB项错误,应选;D项正确,不选。
[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