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股东设立大川有限公司,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程约定出资2035年前缴齐,之后丙想要入股有限公司,但是要求甲、乙股东必须2019年缴齐出资。2018年7月,丙出资100万元入股大川有限公司,并与大川公司签订《出资协议》,甲和乙均在《出资协议》上签字,丙持有大川公司8%的股权,且甲、乙应当于2019年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因业务繁忙,大川公司一直未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大川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问题1选项
A.甲应在2035年缴齐
B.甲应在2019年缴齐
C.乙应在2019年缴齐
D.乙应在2035年缴齐
[考点]股东出资义务
[解析]依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章程记载的认缴金额和期限设定的,因而在没有修改公司章程以前,甲和乙的法定义务仍然是2035年以前缴齐。AD项正确。至于甲、乙与丙的协议约定也是合法有效的,但甲、乙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需要向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