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甲和乙共同设立大兴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4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0年7月。甲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甲称公司日常经营缺少流动资金,要求乙2018年11月30日前履行出资义务。乙将40万元以出资形式转至甲的个人账户。甲以公司名义向乙具了收据。公司成立后,乙未参与大兴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也一直没开过股东会,且一直未向乙分红,2019年1月,乙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并就2017、2018年利润进行分配。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问题1选项
A.若甲以会计账簿属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乙查账,法院应予支持
B.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就过去份额利润进行分配,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C.乙尚未履行出资义务
D.甲应当向乙返还40万元
[考点]股东权利和义务
[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甲以账簿属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乙查账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应不予支持”。A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的规定,乙出资的最后截止日期应当是2020年7月,因而尽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乙尚未正式履行其出资义务,但在公司章程没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约定情况下,乙应仍然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其向法院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而乙将股金打入甲的个人账户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不能因此认定乙已履行股东义务。B项错误。CD项正确。
[答案]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