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为了支付货款,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大华银行承兑后,乙公司为了支付价款,于2018年8月10日将其背书给丙公司。2019年9月,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才得知:2018年8月1日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已经作出除权判决。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问题1选项
A.甲公司仍须对丙公司承担对票据责任
B.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付款银行应当承担丙公司的损失
D.付款银行可以拒付
[考点]银行汇票、票据责任、除权判决
[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规定,除权判决后,该汇票对持票人及前手都已失效;且依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第 16 条第 1 款第(3)项“票据债务人以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票据债务人者可以此抗辩持票人主张的票据权利。ABC错误,D项正确。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