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考点] 证据的分类;证明责任的分配 [解析] A项考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但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来共同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本案中,待证事实是借款事实的存在。银行汇款单只能证明资金的移转,并不能证明借款事实,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加以证明,故属于间接证据。A项正确。 B项考查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张某要求吴某偿还借款,其前提便是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张某有责任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B项正确。 C项考查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为证明该待证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张某对借款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交的银行汇款单正是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属于本证。C项正确。 D项考查证明责任。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首先需要确定证什么,其次需要确定应当谁来证。本案中证明对象是借款事实,即需要证明存在借款合同和款项交付行为。所谓证明责任,便是对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如果不是证明对象,则不存在证明责任,也就不存在分配的问题。买卖音响的事实并非本案的证明对象,也就不存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故D项表述错误。 [答案] ABC [评析与答题技巧] D项具有一定的难度,有些考生会认为,既然吴某声称张某的转账是为了买他的音响,那吴某就应该就自己的主张进行证明,这就有了证明责任。我们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这里所谓的主张法律关系存在,是指案件诉讼标的的存在,并非是任何法律关系的存在。对此,可以有一个技巧来辅助判断是否存在证明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成功证明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否会导致有不利后果的承担,如果有,则有证明责任,如果没有,则没有证明责任。本案中,即使吴某不能成功证明买卖音响合同的存在,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也并无不利后果。即吴某可以证明该款项是买卖音响合同中的款项,但若证明不了,也不会有不利后果。故不存在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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