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D
[考点] 再审发回重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 [解析] 沈某请求解除合同,实质上是在重审中提出了反诉,金某请求增加违约金赔偿额,实质上是在重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有人纠结这里到底是增加还是变更,对本题的作答没有影响)。 《民诉法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据此,重审中的增变反,如果通过另诉可以解决,则人民法院对此请求不予准许。 对于沈某提出的反诉,由于与原审本诉之间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反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本诉的裁判结果,若另行起诉必然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无法通过另诉解决,人民法院对此请求应当准许,故B项错误。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解决,但并非应当调解解决。故A项错误。 对于金某提出的增加违约金赔偿额,同样存在这重复起诉的问题。故无法通过另诉解决,人民法院对此请求应当准许(这和当事人起诉主张了本金之后,另诉主张利息并不相同),故D项错误。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解决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 [答案] ABD [评析与答题技巧] 本题不是考查再审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而是考查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如何处理。 [考点巩固] (1)一审中的增变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二审中的增变反。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再审中的增变反。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当事人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4)重审中的增变反。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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