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
[考点]身体权 [解析]身体权为自然人维护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假肢、假牙、义眼等如果已经构成不能自由拆卸的身体的一部分,则构成身体权客体。故李某将彭某的假肢打碎,构成侵害身体权,而非所有权。因并无死亡结果发生,不构成侵犯生命权。故A项错误,C项正确,D项错误。 侵犯身体权,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正确。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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