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D
[考点]债的概括承受;第三人代为履行 [解析]丙向甲订货,乙为丙送货,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丙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A项错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丙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故无须付款给乙,B项正确。甲已经将其化妆品店与存货转让给乙,因此甲再收丙的货款构成不当得利,乙可以向甲主张返还,故C项正确。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时移转,送货上门的情形下,丙签收时移转所有权,故D项正确。 [答案]BCD
扫描微信二维码,添加您的专属老师为好友
您在考试中遇到任何问题,老师都会帮您解答
您希望我们通过哪种方式与您联系?
您已选择电话/微信/QQ的联系方式,课程顾问会尽快联系您!
您已选择微信联系方式,课程顾问会尽快添加您的微信,请您确认通过!
您已选择QQ联系方式,课程顾问会尽快添加您的QQ,请您确认通过!
您已选择电话联系方式,课程顾问会尽快联系您!
您已选择“不联系”,课程顾问不会主动联系您。如果后续您有需求,可以在个人中心主动添加销售微信或拨打客服电话:400-111-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