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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补强证据规则 [解析]补强证据,指用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其他误判风险,对于某些证明力显薄弱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而言,在刑事诉讼中常常需要补强的常常有被追诉人的供述。需要被补强的证据称为“主证据。”,用以补强佐证的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能够作为补强证据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 选项A错误,不可选。同步录像是讯问过程的影像记载,和讯问过程属于同一来源,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不可作为补强证据。 选项B错误,不可选。B项所述“侦查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本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之列,故不具有证据资格。 选项C错误,不可选。C项所述以被告人供述为线索获取的物证,同源于被告人的供述,不具有独立来源,不宜作为补强证据。 选项D正确,当选。D项所述用于佐证证言真实性的书证,其来源相异,且属法定证据种类,具有证据资格,可作为补强证据。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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