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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诉讼代理)、诉讼管辖权 [解析] A项和B项考查外籍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A项正确,B项错误,外国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项考查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书面协议选择不同于明示方式选择,因此C项错误。 D项考查平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管外国是否存在平行诉讼,也不管外国法院是否受理在先,不管外国法院是否作出判决,我国法院都可受理。只有一项例外,即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被我国法院承认。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可予受理。因此,D项错误。 [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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