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债权关系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而物权通常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人可以向其他任何人主张自己权利的实现,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
(2)权利内容不同。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人并非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关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借此损害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产生排他效力。这种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之间,一般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
(3)权利设定不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物权设定时则必须或者应当公示。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但当事人无法自由创设现行法上没有认可的物权类型。
(4)权利标的不同。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可能涉及物。物权的标的是物或权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通常必须是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仅在个别情形,法律才认可权利得成为物权的标的,如我国物权法上认可的权利质权制度等。
(5)期限不同。债权通常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在法律上一般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通常认为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
(6)效力不同。与同一个物相关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一般都具有平等的效力。但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需要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7)保护程度不同。侵害债权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需要加害人主观上为故意;侵害物权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常只需要加害人存在过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