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知识产权。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鸿达公司在获得软件复制品的形式上是合法的(向经销商购买),但是由于其没有得到真正软件权利人的授权,其取得的复制品仍是非法的,所以鸿达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鸿达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和划分根据主观状态来确定。首先,法律确立了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绝对的保护原则,即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也必须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只是在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软件复制品使用人可继续使用,但前提是必须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其次,如果软件复制品持有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并且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软件复制品持有人除承担停止侵害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一旦知道了所使用的软件为侵权复制品时,应当履行停止使用、销毁该软件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软件。如果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在知道所持有软件是非法复制品后继续使用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案选择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