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
C
【解析】本题考查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立法-立法的基本模式。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从其采用的技术方案入手分为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三种模式。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如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只规定了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对采用其他技术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规定。其他采取这一模式的主要有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意大利的《数字文件规则》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电子交易条例》、台湾《电子签名法》等。但是,反对者认为,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才是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制度上的反映。技术中立型方案,主要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规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电子签名即具有传统签名的法律效力。还有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案》、加拿大一《统一电子商务法》等也是这一模式。折中型方案既提供了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广义的电子签名的法律确认,又提供了使用以数字签名为范例的安全电子签名的法律后果,结合了技术特定型与技术中立型两种方案的优点,折中型立法当首推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其次为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折中型的立法模式。故该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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