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简述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不同。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退伙不同:(1)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3)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以及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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