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论述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构成了垄断协议,但考虑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带来的好处大于其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因此对其予以豁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5)项情形,予以豁免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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