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每人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存续期间为十年。在存续期限届满前1个月召开的股东会议上,在钱某、孙某、李某同意,赵某反对的情况下,通过了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章程修正案。会后,赵某基于公司近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矛盾不断、亏损持续扩大,提出由公司收购其股权。(1)股东会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赵某能否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为什么?
(1) 有效。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属于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钱某、孙某、李某共有75%表决权,因此有效。(2) 可以。理由是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赵某对此提出了异议,符合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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