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国某公司与某国客户签订一份出口速冻北京鸭的合同。由于买方要将鸭子转口到伊斯兰地区,因此双方约定鸭子必须用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但此约定没有写在合同里。我国公司不知道伊斯兰教的宰杀方法是什么,就想当然地认为,有伊斯兰教协会的证明文件就可以了。于是全部采用最先进的宰杀方法,然后速冻,并从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取得了证明。货物运抵某国,经检验发现此批鸭子是采用“钳宰杀法”宰杀的,不符合合同要求,于伊斯兰教风俗所不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请问:我方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我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因为根据双方的约定,我方必须用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鸭子。虽然这一要求没有写在合同中,但买方有特殊要求且卖方是认可的。根据《公约》,卖方的货物品质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否则就构成与合同不符。但我方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合同,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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