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男出生于上海,因工作调动现居住于西雅图,户籍所在地仍为,上海,工作中结识了乙女。他们希望在西雅图完成结婚登记,需要提供未婚公证文件。问题:(1)甲男可以委托在国内的亲属代为办理该公证吗?为什么?(2)甲男申请未婚公证后,经办公证员在审查后认为应当出证,则相应的出证程序是什么?
答:(1)不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规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证明事项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2)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除外。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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