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建单位,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①该公司向3家单位发出招投标邀请函,其中包括该公司的股东公司 ②该公司8月1日发出邀请函,要求对方在8月16日提交投标书 ③该公司外聘了1名法律专家,连同公司CEO、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组建了评标委员会 ④该公司的招标书中公开了项目标底 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B
本考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招投标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招投标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故选项B的描述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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