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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题干中晓东是在放学后不慎摔伤,学校没有不当行为,且初中生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承担责任的主体应是晓东及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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