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资料
一大型企业购置了一矿产资源并获得该资源相关的地质勘探报告。准备筹建一大型矿井。该企业为了加快项目进程。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的同时,就开始办理各项采矿和建设许可手续,并要求设计单位先完成井筒设计以便尽早开工建井。设计单位完成井筒设计后给出的资料为:主井深780m,直径6.5m;副井深730m,直径8.0m;回风立井深660m,直径5.0m。
井筒设计完成后,该企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矿井的三个立井井筒分4个标段进行施工招标,其中副井、回风井各为一个标段。主井由于位于运输水平以下装载硐室。其结构复杂,故决定以运输水平大巷标高为界分为上、下两个标段。四个标段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各标段工程概算及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如下表所示。每家投标单位最多可选择2个标段投标。
各标段工程概算及投标保证金表
施工单位甲根据招标文件确定对C、D标段进行投标,并由二级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王某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经理部。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分别说明本项目招标标段的划分、投标保证金要求是否合理?简述理由。
2、标段划分不合理,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二十七条规定:“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而主井运输大巷以上、以下部分应是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能因为装载硐室结构复杂而将主井井筒分为二个标段。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有不合理情况,(1)因设计单位已完成三个井筒工程设计,不应以工程概算作为项目估算价,应用施工图预算价来作为项目估算价。(2)若以工程概算为确定投标保证金的依据,其中B、C工程投标保证金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按规定B工程保证金应不超过24.00万元,C工程应不超过76.00万元。
本案例第2问考查的是工程标段划分和投标保证金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